45万元“天价罚单”撤销,《不予处罚决定书》今早送达,落款5月12日

山东临沂一家餐馆“蛤蟆汤被罚45万元”事件,又有新进展。7月14日7时左右,餐馆方告诉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,7月14日7时左右,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了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存在“工作不到位”。不过,面对这份落款时间为5月12日的文件,餐馆方拒绝进行签字。

餐馆门口监控视频显示,当天7时5分,几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到餐馆。餐馆方代理律师张天增称,当时,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该餐馆送达了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并要求餐馆方进行签字。记者从张天增提供的一段视频中听到,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称“实在不好意思,工作不到位”。不过,餐馆方最终拒绝签字,同时,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写了拒签送达回证。

餐馆方另一位代理律师龚华告诉记者,正准备去当地市场监管局,请对方说明今天早晨突然送达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理由。根据他们的回复情况,安排下一步工作。

7月11日,山东临沂一家餐馆老板称,因随手拍摄的一段短视频,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“涉嫌违反广告法”,且拒绝配合调查,被罚款45万元。当天晚间,山东临沂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,5月12日,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,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。

根据通报,兰山区联合调查组表示,经初步调查,2025年2月15日,该餐馆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(中华蟾蜍)加工菜品的视频。3月17日,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,并于3月24日下达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。3月27日,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,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。5月12日,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,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。目前,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。

7月13日,该餐馆表示,并未收到上述撤销行政处罚的通知。
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,同样,不予处罚决定也应当于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。餐馆方代理律师龚华表示,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如果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5月12日作出不再处罚其当事人的决定,最迟应该在7日内送达。

文、视频|记者 吴珊

图 | 受访者供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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